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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及奖惩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4 11:56:00     作者:管理员

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及奖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工程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经营风险的管理,促进施工项目管理向程序化、规范化、有效化推进,结合本公司施工项目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施工项目是指以本公司为承包单位的市政、建筑等施工工程。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种模式(包括项目经理承包、公司直属、与协作单位合作等)经营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协议签订人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施工项目开工前准备、施工中、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评先创优等施工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其主要管理内容包括工程报备、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经营风险与控制(经济方面)、工程资料等。

第二章  管理要求及奖惩

第四条 以公司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组建:项目承包人确定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选配项目部管理人员(协作工程需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本公司),报工程部审核,公司审批,由公司发文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对协作工程项目班子人员在审批或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的权力,若因协作方人员不足配备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时,按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管理:基本管理程序和要求按《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部不得以项目管理人的特殊身份,利用项目部或资料专用章签订假合同、虚构债务、提供假发票、私刻印章等损害、套取、侵占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私刻印章行为,处不低于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工程报备:符合报备条件的工程,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报监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并积极主动地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完善开工前基础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主动帮助项目部完善此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信用评分:项目部要高度重视项目信用评分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市场行为管理工作,把握好项目上平台的时间节点,积极争取接受建管部门检查和评分,确保半个月内首次评分并保证其分值不低于评分项标准分值的80%,项目最后评分必须达到公司的平均分,否则,按一个百分点缴纳企业信用评分维护费1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八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施工程序,开工前针对性地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部审核、总工审批后,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各项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必须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杜绝先施工后补方案或无方案施工。若检查发现,无方案施工每次罚5000元,先施工后补方案者每次罚款3000元。

第九条 进度管理:项目部施工过程中不断进行施工计划优化,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保障工程有序推进。每月25日前须向工程部如实上报当月施工产值(停工等造成无产值实行零报制)和形象进度,严禁超报、瞒报,工程部进行审核确认。

(1)无特殊理由不按时上报产值每次罚款500元。

(2)超报的工程量必须提供用于本项目备料等资金计划,并督促落实。

(3)发现项目部有意拖延工期并被建设单位批评的,公司要求项目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否则按照建设单位合同中的工期要求进行处罚,并视情节直至解除内部承包协议,清除出场,其处罚办法按内部协议执行。

第十条 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按图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等主观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1)施工过程中不按工程管理程序报验发现一次处罚500至1000元。

(2)使用劣质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发现一次处罚1000至5000元。

(3)未按施工工序或方法组织施工发现一次处罚500至1000元。

(4)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返工,发现一次处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5)对结构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由公司现场督促处理,处理费用全部由项目部承担,视后果并处解除内部协议,清除出场,其处罚办法按内部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章,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投入,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1)项目部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实质性的专职安全员,要求限时整改,否则将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待遇执行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由项目部承担),并处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

(2)发现安全教育不到位或投入不足或安防措施不力,除按要求整改外每次处罚1000元至3000元。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受到当地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每次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全部的事故处理费用外,按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项目部必须执行当地政府、建设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公司《文明施工手册》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1)没有按照项目实际组织实施文明施工的或文明施工不规范,必须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给予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绿色环保施工,严控大气污染、废水、废物。发现违反者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将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若是被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工程监管单位通报批评者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遵守乡规民俗,倡导和谐施工,杜绝野蛮施工。因项目部人员不顾公司利益,极不尊重建管以及参建单位人员或项目部内部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劳务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有关农民工工资政策和要求,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含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1)项目部要建立劳务人员务工以及工资支付台帐,实行劳务工资月报制。否则,将拒付工程进度款。

(2)若发生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人员上访或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以致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可直接从农民工资保障金中先期支付,并视情节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项目部内部合同与协议管理:施工前,项目部按照项目内容统计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的消耗总量以及项目管理及其他费用,制表报公司审核,双方确认。项目部要按国家税收政策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完善工程需要的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劳务以及大宗产品的合同或协议签订,其合同或协议需报风控部和财务部审核与报备。所签合同或协议要合法真实、有效、规范,否则拒付相应款项,并视情节每次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控制:项目部必须恪守内部合同与协议的约定,其进度款支付给本项目的相关债务人,严禁挪作他用。

(1)基本程序和要求:项目部编排资金支付计划(统一表样)——公司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现场未派人员的项目无此程序)——风控部审核(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付款(一般采取直付)。

(2)进度款支付反馈及流程:进度款支付结束后,应将实际支付结果及支付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汇单等)反馈给财务部和风控部,以确认支付到位。

(3)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必须报送工程外欠债务一览表至风控部,由风控部核实其准确性。

(4)项目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公司不向其支付工程款。若发现工程款支付时存在严重欺骗或套用工程款挪作他用时,除停止支付工程款外,将组织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资料:项目部必须重视工程资料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制与整理,做到资料及时、准确、规范、有效。

(1)工程过程中的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资料整洁规范,检查发现不同步或资料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将视情况给予每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

(2)工程中标通知书、主合同及备案表、报监及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及专项方案(含专家论证方案)、签证资料、与政府和建设单位等来往的重要文件、签证资料、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及备案表、审计报告、创优资料等重要资料的原件必须及时报送公司,否则将停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要组织人员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其结算资料报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及时送审,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尽快完成。其具体要求按公司内部决算初审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检查: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未整改到位的按上述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若上述条款中无处罚内容的,按每次罚款1000元到3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重点或阶段性的突击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开展的重点或突击工作,项目部要有高度认识,认真组织,严抓细管,按要求做好,否则视情节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保修: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内部协议的相关条款,做好质量缺陷保修工作,否则将按内部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创优:被公司列为创优或具备创优条件的项目,项目部要高度重视,从基础工作做起,扎实做好创优的相关工作,主动积极的完成创优任务。对创优取得成果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项目部不主动积极,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能创而未取得成果者,公司视情况将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创优奖励标准为:获得省部级安全或质量标化的奖励10万元,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省部级的奖励20万元,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一个项目不重复奖励,获得多个奖项时以最高奖标准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第二章中奖罚条款,一事一罚,由相关部门提出,并附证明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查,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此前相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内部承包协议有抵触的以内部承包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随着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的变化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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