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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印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4 11:50:00     作者:管理员

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控,关系到公司及项目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加强对印鉴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销毁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印鉴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印章包括公司、部室及项目部开展日常工作所刊刻的所有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授权由综合办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刊刻

第四条  公司及部室印章的刊刻,由印章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字后,综合办具体承办刊刻和印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的刊刻,由项目承包人提出申请,工程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项目部公章必须经董事长批准),综合办具体承办刊刻和印章备案工作。项目部公章刊刻防伪印章,项目部资料章刊刻方章,章上明确“仅限于工程技术资料使用”字样。

    项目部各类印章启用时,由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将《项目

部印章启用函》送至业主。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六条  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印章由综合办领取并保管,部室印章由部门负责人领取交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项目部印章的领取

1、项目部公章,市内工程由工程部负责人领用,市外工程由外建部负责人领用。项目部不得领取项目部公章。

2、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经外建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承包人领取,签订《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交纳2000元印章押金。

第八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第四章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第九条  总公司及分公司印章使用程序: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综合办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部室印章使用程序:由部门负责人自行拟定。

第十一条  项目部公章使用程序:由印章保管人按公司规定审核无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用印清单及资料存档,工程结束,到综合办归还印章时一并移交,对用印不对应的地方作书面解释。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只限印章保管人亲自使用。涉及到双方协议、经济内容、法律等重要及不确定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及法律事务组审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并留存原件。确实不能当场提供原件的,事后必须由印章保管人索回原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出借审批单,载明事项,留有印模,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印章归还时,须将不确定事项的盖章材料复印件一并交综合办留存。

第五章  印章收回

第十四条  公司及部室印章的保管人员离开公司时,必须到综合办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工程部和外建部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送达综合办,并通知项目部在一个月内到综合办办理资料章归还手续,凭收据退还交纳的印章押金。逾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并予以一次性处罚壹万元。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公司综合办,由综合办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类印章领用人是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用印的,对印章保管人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印章使用审批表上签字人员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承担所有损失,由总经理办公会研定。对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的,一经发现,必须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23日原公司颁发的《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公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管理规定》(市建字〔201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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