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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及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
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函〔2019〕158号)、《关于印发〈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函〔2019〕160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20年12月31日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铜陵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微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实施意见》(办〔2020〕44号)、《铜陵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城内,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称“工程建活动”)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合和“信用铜陵”推送建筑施工信用信息。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共同负责我市行政区城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信用系统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具体分工另行确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四类。
第五条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情况、企业党建文化场所等;从业人员姓名、身价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工企业在工程建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因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理的;
(二)因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发生建筑施工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门明确记录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不良行为的;
(六)违反《铜陵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相关规定的;
(七)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以及其他扰乱招投标市场的不良行为的;
(八)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按规定任职履责或违规变更的;
(九)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报送虚假行业数据的;在行业统计时存在漏报、瞒报、迟报、虚报等行为的;
(十)在建设项日容缺审批后,未能按时补齐补正审批要件的;
(十一)未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租赁、安装、维保、拆卸)管理要求的;
(十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黑名单的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中认定为“黑名单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决定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一般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采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县(区)级产生的信息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录入,市本级及以上产生的信息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录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7个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四条 录入单位负责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信用信息产生单位对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用系统及时公开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个用至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之日起1年。
建筑施工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信用信息”、“黑名”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移出。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撒销的,负责认定、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限制在本市新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可向原列入部门申请缩短限期。原列入部门收到缩短限制期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原列入部门认为被列入“不良信用信”、“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决定缩短限制期,但实际限制期不得少于原限制期的二分之一;缩短限制期的决定应当按原渠道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对信用评分排名前15名的建筑业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分权重不得低于技术分值的10%。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建筑市场(含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上报)情况,对于应推送(上报)而未推送(上报)或未及时推送(上报)信用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信用信息时,存在虚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加倍扣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应当向采集人员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记录依据而不提供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采集、应当采集而不予采集或者超出采集范围予以采集的;
(三)不在规定的信用系统或网站发布,或者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
(四)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或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五)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优良信用分及不良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企业初始信用分、企业经营条件分、社会责任分等构成。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不良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信用计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表彰奖励的信用计分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用扣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扣分。
三、企业优良(不良)信用分限于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同一行为产生的企业优良(不良)信用分不重复计算。
附表:1.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内容和分值标准
2.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清单及计分标准
3.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清单及扣分标准
(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信用信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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